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习工作,保障学生、学院及实习单位三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是指学院组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教学活动。岗位实习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认识实习由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学生岗位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实习时间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岗位实习实施院系两级管理。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和协调,各系负责所属专业学生岗位实习任务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教学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二)对全院学生岗位实习提出总体安排;
(三)审查各专业岗位实习实施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组织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协调保险理赔;
(五)汇总全院学生岗位实习工作信息;
(六)落实学生岗位实习教学经费,检查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七)定期巡查、检查各系学生岗位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系是学生岗位实习的具体实施部门,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系各专业学生岗位实习计划;
(三)编制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四)组织日常实习管理,检查督促学生实习;
(五)收集本系学生岗位实习信息和实习资料。
第七条 实习开始前,各系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时间、实习任务、实习要求等,并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习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者接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各系组织学生开展实习时,应注重深化“校局合作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发挥校局合作单位作用,根据学生所学专业,优先安排学生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校局合作单位开展对口实习。同时拓展新的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不断提高实习质量和学生职业能力。
第十条 集中安排学生实习的,各系要对实习单位的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进行考察,确保符合实习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安排学生岗位实习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及其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十二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系应当协调实习单位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确保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专业原则上应当组织集中实习。集中安排实习单位的,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五条 集中实习由院内实习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赴实习单位,并由学生所在系从实习单位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岗位实习进行具体指导。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内指导教师和兼职指导教师共同负责。
专任教师承担学生实习指导任务的,视同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第十六条 自行实习的学生,各系要指定专门的教师指导,定期巡回检查或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学生和实习单位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自行实习的学生每周应向指导老师汇报一次实习情况,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各系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的监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应与学院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协议书由三方各执一份,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条 各系组织学生到西安市城区以外地方集中实习的,应当协调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并健全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并在所在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各系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院同意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院内任何部门和实习单位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实习开始前,学院统一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者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岗位实习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规则如下:
(一)实习单位作出实习鉴定;
(二)实习学生撰写不少于2500字的实习报告;
(三)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实习鉴定、实习日志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各系要做好学生岗位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学生实习检查记录;(7)学生实习总结;(8)其他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等。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提前终止岗位实习,确需提前终止实习的,须经实习单位和所在系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要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指导教师按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实习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本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3日公布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