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部门首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高职扩招生源弹性学制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07-05    作者:     来源: 教务处    点击: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高职扩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现学生个性发展与严格管理相统一,切实强化学生教学及学籍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结合学院高职扩招生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职扩招生源学生学制为3年为主,弹性学制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时间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第四条 学生在3年学制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者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不予毕业。可以延长学习期(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延长学习的2年期限内,学生通过自学、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和答疑辅导等方式继续完成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具备毕业条件的,随下一年级统一办理毕业手续。延长2年学习期满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并发放结业证书。

第六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结业之后1年内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补考,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日期,以实际发放日期为准。对逾期未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另外组织考试,并不得换发毕业证,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一般规定的3年学习期间内,应按相关规定交纳学费、教材费。但超过3年未毕业仍在校学习的,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不再另行交纳学费与教材费。

第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之后出台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适用于2019年及之后入校的各年级扩招生源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