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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准确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核学生学习效果,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学生参加的校内考试。学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等考试,按照相应的国家考试办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形式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主要形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为学院教务处和课程所属系部。教务处负责通识类课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各系部负责专业素质课程成绩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和课程特点,鼓励考试方式的多样化。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笔试+口试、操作考试、演示考试、笔试+操作考试、撰写论文和提交调研报告等。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教学周第19——20周。需要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由课程开设系部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各系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和教师会议,学习学校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对教师进行监考培训,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考试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为依据进行命题。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三个方面,本着强化基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

第八条 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考试方式。命题教师应填写《试题审核登记表》,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并报系部主任审核后方能组织实施。同时,将试题电子版及《试题审核登记表》报教务处。

第九条 命题要做到题意明确,措词确切,无病语及错别字,并按规定要求排版。

第十条 采用闭卷考试的课程,提供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A卷、B卷),要求题型不少于五种;题量不低于30道题;基本知识题与能力题各占50%左右;知识覆盖面不低于70%;试题按难、中、易分类,其比例分别为3:4:3;每套试题之间的重复度不得超过20%,命题必须另附参考答案。其他形式的考试应有两套以上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时间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并在试题上注明。

第十二条 通识类课程采取闭卷方式考试的,每份试题的题型可在下列选择:(一)填空题 (二)判断题或判断改错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简答题 (五)案例分析题 (六)论述题 (七)计算题 (八)写作题。

第十三条 采取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过程性考核部分考核分值掌握在50%以内。过程性考核可以结合课程特点采用课堂实训、实务操作技能展示、阶段性测验、案例讨论、课堂提问、考勤等方式进行。体能按《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考核。专业综合实训、警务车辆驾驶、实习等实践教学考核根据课程特点,由教研室将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按照一门课程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总评成绩按五级制登录。

第四章 试卷

第十五条 试卷排版、审校、印刷、密封、保管的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任务,并确保试卷质量和保密安全。

第十六条 由各系部组织考试的课程,试卷的排版、审校工作原则上由命题教师负责完成,并打印出清样。

第十七条 试卷的报送、印刷、密封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制由教务处完成。各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的试卷报送工作。教务处或系部安排专人接收、监印、分封和保管试卷。试卷在不同人员之间的交接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签字负责。凡接触到试卷内容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打印、印刷试卷的工作场所。如有泄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刷完毕,监印人员必须及时将试卷带走,将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已考过的试卷包括空白卷,都必须及时收回,学生和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带离考场。答题纸或要求在试卷上作答的试卷应保管至学生毕业后3年。在保管期内,试卷仍然不得泄露。保管到期,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凡由教务处组织考试的科目,由教务处负责实施;由各系部组织考试的科目,系部制定考试安排方案之后报教务处备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书面报告系部和教务处。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顺序和监考教师的要求入座。考试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无考试证件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开考后,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在考试开始前将携带的教材、资料、笔记、具有存储文字功能的电子设备等信息载体按监考教师要求集中放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提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参加为其他不及格的学生安排的补考,成绩按正考成绩对待,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得就考试内容向监考教师提问。未经监考教师检查并同意,考生之间不得借用允许携带的计算器或其他考试用具。

第二十七条 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八条 考生交答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送交监考教师,严禁其他考生代交。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第三十条 其他考试形式的考试规则由各系部具体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监考

第三十一条 每一标准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因特殊事由在阶梯教室安排考场的,每场考试不得少于4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必须是我院正式在编的专、兼任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务办领取试卷,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清点考生人数,安排考生按要求入座。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开考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规则和注意事项,安排考生填写《考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在发放试卷后应告知考生每份试卷页数;要求考生在试卷上按规定填写自己的区队、学号、姓名内容;查验考试证件,检查是否人证相符;检查考生是否按学号顺序入座,是否在试卷上正确填写区队、学号、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但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调换考场和自行安排他人代替自己监考。因特殊情况请假者,须经系部主任同意,由系部另行安排他人监考,并事先告知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三人以上考试作弊被巡考人员发现的,或在阅卷过程中在同一考场发现三份以上雷同试卷的,按教学事故处理,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轻微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一般违纪行为或作弊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场认定,并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如实准确填写考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情节和认定意见,粘贴违纪的证据,由两位监考教师一同签字。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认定考生有作弊行为后,应收回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在答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四十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点试卷,确保试卷份数与参考人数相符,如发现试卷短缺应立即报告并追回。试卷经密封后连同《考生登记表》、《考场登记表》及时送教务处或考生所在系部。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规定座位就座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没有将携带进入考场的教材、资料以及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情节较轻的;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八)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集体舞弊的;

(三)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将自己试题答案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五)抄袭他人试卷、抄袭教材、资料和纸条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尚未抄袭的;

(七)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在试卷下发前没有交给监考教师的,或者考试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写在课桌或身上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情节严重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传、接写有答案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一)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在考场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为考生发送考试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考试信息的;

(十三)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于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纪、作弊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教务处根据《考场登记表》进行核查认定后做好作弊记录,交由系部按照学院《违纪考生处理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阅卷、登分、资料归档与查分

第四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应及时组织阅卷。试卷采用集体流水作业的形式进行。参加阅卷的人数不少于三人,按照要求在试卷上填写评卷人姓名、每题小分和合计成绩。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四十七条 试卷的评阅要客观、公正,坚决杜绝“人情”分。密封式试卷在最终成绩确定前严禁拆封。

第四十八条 评卷教师须在阅卷结束后,认真填写《试卷分析汇总表》,对考试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的情况,应查找原因,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九条 系部阅卷、评分、网络平台登分在考试结束7天内完成。登分应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系部集中将学生成绩登记册交教务处考务科,试卷根据课程性质分别交教务处或系部保管。任课教师应如实填写学生成绩登记册上的学生上课考勤和学习情况,其中学生的平时考核不得少于三次。

第五十条 教务处或系部对明显不符合评分标准或存有较大疑问的试卷组织相关教师重新评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查分,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二条 查分由教务处安排2名工作人员实施。复查中发现有计分错误的,报教务处核准后予以更正;发现漏改试题或评分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向教务处汇报,经核准后,商请课程所属系部安排教师复查,负责人按复查结果予以更正。

第五十三条 在已批注的试卷上更正学生成绩,负责查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卷上和成绩更正单上签名,教务处及相关系部应当在成绩更正单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 复查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考生所在系部。

第九章 补考

第五十五条 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4周进行。

第五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实行补考制度。每门课程只能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照卷面成绩登记。

因病假等特殊情况未参加正常考试并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实行缓考制度。对缓考学生,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试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十七条 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计算升留级课程的门数时按不及格对待。

第五十八条 补考根据课程性质分别由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通识类课程的补考,各系部负责专业素质课程的补考。

第五十九条 经补考后仍未及格的,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8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考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