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确保完成教学任务,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教师应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以及批改作业、答疑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除日常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还应积极完成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任务。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五条 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坚持言行雅正,传播优秀文化。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良信息。
第八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勇担社会责任,普及科学知识,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贡献聪明才智;热心公益,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主义务;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和稳定。
第三章 教学资格
第九条 拟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当具有与所开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拟新开课和开新课者,需提出开设新课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同意,教学管理部门审查之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教师申请开新课或者新开课时,由课程所在系(部)组织有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有经验的教师和教研室同行参加的试讲,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师发展中心派员参加。试讲通过后,填写《开设新课试讲登记表》,经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教师首次承担教学任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系统地旁听过其他任课教师讲授的相同课程1遍以上。
(二)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标准,认真书写教案,写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教案,交教研室审定。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并阅读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
(三)基本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
第四章 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教学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写出详细教案。
第十三条 教师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在把握教材的基础上,填写《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分管主任批准后上传至网络教学平台,方便学生查阅。
第十四条 教师一般应提早3分钟进入课堂。上课铃声响后,由区队长进行课前报告,教师答礼后宣布学生坐下。教师应着装规范、仪表端庄、言行文明,站立讲授。授课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严禁接听、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
第十五条 教师课前应详细了解授课区队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授课程与前置课程、后续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和教材的具体情况,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和方法进行教学,利用网络教学平台上传课程资源,提前做好PPT课件、教具等准备工作,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七条 教师课堂教学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手段的合理搭配,选择教学视频、案例图片时应与所授课程的内容紧密关联。一节课播放视频资料最长不应超过15分钟。如遇停电或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可改用传统教学手段授课,不得停课或者让学生自习。
第十八条 教师课前应当熟悉教案,不得迟到早退。开课伊始,要作自我介绍,对学生提出希望和要求,简要介绍课程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课外作业、考核、教学要求等。
第十九条 教师要树立学生中心理念,发挥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倡采用现场教学、讨论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注意课堂纪律管理,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填写学生考勤记录。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当坚持开展课程思政工作,树立全员、全过程、全课程育人理念,发挥每门课程的育人功能。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教学各个环节,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育人效应。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师实践教学的形式至少包括实验实训授课、指导学生实习、参与实务一线调研、参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组织现场教学、开展实践锻炼、指导实战部门专业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教师开展实验实训授课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所授课程内容和特点,编写实训教学大纲。
(二)认真备课,写出讲稿和教案,掌握其内容和方法,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准备。课前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确保实验实训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按教学大纲和实训指导书组织实验实训,不得随意减少环节、项目和内容。
(四)在场巡视指导,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要及时发现问题,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启发,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动手操作技能。
(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调动学生参与实验实训,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考勤、实验实训情况科学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实习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参与实习方案的拟定,并根据实习方案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二)履行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实习组织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实习工作情况,主动与实习单位沟通,商定有关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向院系报告。
(三)评阅学生实习手册,协调实习单位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进行实习成绩考核。在征求实习单位对我院教学和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撰写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院或系(部)安排,教师还应带领或者指导学生完成安保执勤、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批改
第二十六条 教师每学期至少安排2次辅导答疑。期末考试前也须安排一定的辅导答疑。辅导答疑要耐心细致,重视因材施教,解决难题。还应根据学生需要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师所授的每门课程均应给学生布置作业,每个单元至少布置1次作业。作业要密切联系专业特点和课程教学内容,可采取习题、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巩固课堂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教师须对学生提交的作业进行批改。每门课程每学期全收全改作业不少于2次。批改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代表性和普遍性问题,要进行集中讲评。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按照《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要求把好课程考核环节,坚持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相结合。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进行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凡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从高等职业教育、公安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性质出发,积极改革探索考核内容和形式,着重考核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情况及实际应用能力,提高能力评价在课程考核中的比重。考核成绩评定应当客观公正。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期末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于1周内完成网上成绩登录工作,便于学生及时查询。及时对试卷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并将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报教学管理部门。
第八章 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参加学院、系(部)、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勇于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科研活动,主动承接科研项目,积极申报科研课题,认真撰写科研论文,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师评学、教师评教和其他教研活动,提出意见及建议,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研究高等职业教育、公安教育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并把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就应用于教学之中。
第三十六条 对经教学检查、督导听课、学生评教等认定违反师德、政治纪律,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暂停授课资格,限其改进提高。逾期未改正提高者,离岗进修或调离教学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教师。学院外聘教师和兼职教师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公布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