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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教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教师每人每年应完成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学习任务。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公安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教师选择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应当与本人从事的课程教学、专业研究相关。

第四条 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学院人事部门、教师发展部门和系部共同负责。其中,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评估效果;教师发展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督促检查、认定学时;各系部负责具体落实,建立继续教育档案等。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公需科目一般包括教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理论、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教师从事课程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应当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教师全程参加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校内师德师风教育、业务培训、专题讲座、专题研讨会、教学观摩活动,每半天计3学时。

第七条 教师根据本人教学科研、提升素质需要自主选择学习学院教师在线学习中心开列课程的,每门课程计25学时。每个教师每个年度至少从中选学1门公需课程。教师选学学院教师在线学习中心开列课程的,每人每年最多只计2门。经学院同意参加其他与教学有关的网络课程培训的,获得培训证书后,以证书所登记的学时为准。

第八条 教师参加所在系部、教研室组织的集体业务学习、交流研讨活动的,每次计2学时。每学期最多计15次。

第九条教师在职攻读与本人在学院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同或相近的硕士、博士学位的,攻读学位期间每年计80个学时,各学位攻读周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

参加硕士、博士课程班学习的每年计40个学时,按3年计算。

第十条 教师经批准自行进行的基层实践锻炼、行业实践锻炼,寒暑假期间满一个月的计20学时,其他时间满六个月的计60学时。参加学院安排的集中实践锻炼的,每次计30学时。在实战部门挂职锻炼的,每半年计80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国内外访学、外出进修、业务培训,满一个学期的计80学时。参加校外课程研修班、其他进修培训获得证书的,以证书记载的学时为准;没有培训证书的,按实际培训时间每天计6学时。

第十二条 教师考取与本人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度计80学时。

第三章 学时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继续教育学时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一)校内集中培训,培训学时由教师发展部门根据本人签到认定。

(二)网络课程培训,根据培训证书予以认定。

(三)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集体业务学习、交流研讨活动由所在系部审核后,统一报学院教师发展部门认定。

(四)在职攻读学位的,以本人提供的入学通知书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五)实践锻炼以学院审批表、锻炼单位鉴定表为准。

(六)参加国内外访学、外出进修、业务培训、校外课程研修班等,依据邀请函、培训通知或培训证书等予以认定。

(七)考取资格证书的以证书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四条 教师申请学时认定时,需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并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教师发展部门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教师所在系部。

第十五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每学期末集中认定一次。继续教育学时当年度有效,超额部分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经费等保障,积极创造便利条件。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虽参加继续教育但未取得规定学时的教师,由所在系部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系部全体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是系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项目之一,单独赋分,并在评优评先、确定考核档次时与其他项目一并计算。

第十八条 将教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纳入教师年度业绩考核范围,并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凡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教师。辅导员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和教师发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