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校局合作、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学生开展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进行实践能力训练、职业素养培养以及教师开展行业调研与实践锻炼活动的重要场所,是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教学条件。
第三条 基地建设与管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和公安工作规律,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选择与我院专业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合作育人,推动学院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二章 基地的建立
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与我院学科专业紧密结合。在公安机关建立基地的,应为区(县)以上公安机关。
(二)基地指导教师(教官)队伍数量充足且人员相对稳定,同时具备满足学生、教师进行实习实训、实践锻炼必需的学习、工作条件。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一般能够同时接纳50名以上的学生进行集中实习和5名以上教师开展实践锻炼,并至少能在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专业都应当建有相对固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的基地应能满足本专业60%以上的学生进行集中实习的需求。
第六条 各专业都要依据学生数量、实践教学需要,依据专业建设规划要求做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各系要对拟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认真考察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程序:
(一)由各系在考察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意见,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由学院统一建立。
(二)基地确定后,由各系代表学院与基地单位签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合作内容。
(三)签订共建协议的实践基地,悬挂统一规格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志牌。
第三章 基地的功能与任务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校局合作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是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在实战型警务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提供能够满足相应专业学生进行实习实践的工作岗位,保证学生实习所处的工作环境是与本专业相关的真实环境。
(二)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带教教官,完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实践环节和实习实训大纲确定的教学任务。
(三)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思想政治等方面教育,采取措施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良好习惯。
(四)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选派教官参与课程建设和专业教学团队建设,选派教官承担部分课程课堂教学任务。有条件的,可向学院选派驻校教官。
(五)负责学生在实践基地思想政治素质和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协助学院处理学生实习实训中的其他事宜。
(六)负责为我院教师提供实践锻炼岗位,承担学院“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培养中的实践培训。
(七)与学院联合开展科研、学术交流。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进行统筹协调,各系负责所属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查各专业基地建设方案,督促落实基地建设任务。
(二)检查基地运行情况以及实践教学任务落实情况,统计相关信息、收集有关资料,并按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三)每年组织对所有基地进行评估,对不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实践教学效果不好的,建议撤销。
(四)协助各系做好带教教官聘用、基地参与专业建设以及教师实践锻炼等工作。
第十二条系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际需要,遴选能满足本系专业需求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
(二)代表学院与有合作意向的有关单位商谈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事宜。
(三)选聘带教教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学生实践教学期间管理责任,保证实践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四)负责所属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业务联系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确定的任务。
(五)负责所属基地运行情况、实践教学情况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划拨实践基地专项经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维护。经费标准由各系在每年制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时提出,在学院编制次年财务预算时确定。
第十四条 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组织开展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8日公布的《陕西警官职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