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部门首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我院教学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体现公安教育特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科学严谨精神。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三条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日常教学工作。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统一调配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加强教学行政管理、专业教学团队管理、教研室基层业务管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和稳定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教务处是全院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全院的教学工作。依据学院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全院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评价、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 各系部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执行部门。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等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教研室是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安排教师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做好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关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七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为教学工作做好保障服务,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行业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意识和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突出公安职业特色,体现新时期人民警察政治、法律、业务、体能等素质要求,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强化实战教学,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招生对象与修业年限;课程与培养环节;实践教学;课程考核;毕业条件等。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由教务处组织各系具体实施。各系应发挥专业建设团队作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执行过程中确需变动的,由系部提出修订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校内教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经试讲合格后,方可从事教学工作。行业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领导职务,试讲合格方可承担授课任务。驻校教官、兼职教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能力,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在教学活动中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得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分析评价,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应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除课程教学需要外,不得以其他理由使用手机。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替代上课。特殊情况须离岗者,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效果差,学生强烈不满,经指出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所教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所授课程的教学要求。在开课前应认真了解前置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内容,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研究所授课程的课程标准,要根据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接受能力、教材的重点难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因材施教,循序渐进,保证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讲清教学内容。基本概念讲解清楚,基本理论阐述准确,重点难点处理得当。

(二)改革教学方法。既要注意逻辑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讲究授课艺术,注重启发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与学生的参与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和创新能力。

(三)更新教学手段。重视现代教学技术,特别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四)注重师德师风。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板书工整,演示规范。

(五)维护课堂纪律。认真执行考勤规定,维持课堂秩序,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

(六)鼓励学生创新。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支持和鼓励学生发表有创新精神的见解。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同专业同一门课程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考核标准。期末考试后,组织教师集体流水批阅试卷。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适量的作业,教师应认真批改并进行讲评。对学生作业要进行评分,并以此作为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实习、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生应掌握的技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实战教学应当有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大纲,在实践课程教学之前,教师应该明确训练项目和内容,并精心组织,保证安全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 各系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排,提前制定实习工作方案,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并报教务处备案。要加强实习过程的组织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鼓励教师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各类实习、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工作。

第七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检查督导教学计划的实施,评价、指导教师教学工作,并向学院提供咨询与建议。系部、任课教师应接受并配合督导委员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完善学生评教、同行评教、教师评学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掌握教和学的状况,及时消除影响教学质量提升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院系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学院党政领导、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应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教学保障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所有教职工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主动为教学一线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应服从教学优先的原则。教师的数量、质量应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经费的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要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