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发挥教学名师示范引领作用,参照陕西省教学名师奖评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名师的评选着眼于转型、提质、升格为应用型公安类院校的总体要求,面向长期躬耕于教学一线,有良好师德师风、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改革成绩突出、教学效果好、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名额
第三条 承担院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以及学院返聘的退休教师。
第四条 学院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全院专任教师总数的3%。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评学院教学名师的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敬业爱生,在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
(二)具有10年(含10年,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三)受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197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参评学院教学名师的教师应当具备突出的教学能力:
(一)主讲2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
(二)每年承担学院教学任务不少于240计划学时(含实践教学,按规定应当减免课时量的按比例予以减免);
(三)积极承担专业建设和教学资源库建设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并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主持并完成至少1门厅局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或者承担教学团队建设任务,指导青年教师并取得积极成效,或者担任1门课程的建设负责人。
第七条 参评学院教学名师的教师应当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最近3年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者在公安、司法警察院校学报上发表2篇以上的专业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至少1项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研课题;
2.主持并完成至少1项厅局级以上教改教研课题;
3.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横向课题,到账科研经费5000元以上;
第八条 参评学院教学名师的教师应当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需具备“双师”素质;
(二)近两年开展业务调研、实践锻炼或实践教学累计不少于1个月;
(三)带领学生赴实务部门开展课程实习、顶岗实习。
第九条 参评学院教学名师的教师应当关心学生成长成才,热心服务学生,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开展技能竞赛、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教育活动。
第十条 参评学院教学名师的教师应当在市厅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学术研究机构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外聘专家或者受聘市厅级以上实务部门外聘专家,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获得过上级部门业务奖励的教师或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优先。已获得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不再参加学院教学名师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参评学院教学名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个人向所在系部申报或者由本人承担课程所在系部推荐;
(二)系部审查申报人资格,向教务处报送申报或推荐材料。
第十三条 教务处收到申报或推荐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复审,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学院发文公布。
第五章 教学名师待遇及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对教学名师给予以下奖励或倾斜政策:
(一)由学院授予“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获得申报省级教学名师候选人资格;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聘任职称。
第十六条学院教学名师获评后2年内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举办观摩教学、讲座各1次;
(二)承担1门优秀课程建设任务;
(三)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
(四)承担学院名师引领计划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获评学院教学名师后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损害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 8月13 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同时废止。